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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 可是我們知道,人稱義不是因律法的行為,而是因信耶穌基督[a],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,為要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,不因律法的行為稱義,因為,凡血肉之軀沒有一個能因律法的行為稱義。 17 我們若求在基督裏稱義,自己卻還被視為罪人,那麼,基督是罪的用人嗎?絕對不是! 18 如果我重新建造我所拆毀的,這就證明自己是違犯律法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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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ootnotes

  1. 2.16 「因信耶穌基督」或譯「藉耶穌基督的信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