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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律例首论待仆

21 “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: 你若买希伯来人做奴仆,他必服侍你六年,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 他若孤身来,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 他主人若给他妻子,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,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,他要独自出去。 倘或奴仆明说:‘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、儿女,不愿意自由出去。’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[a]那里,又要带他到门前,靠近门框,用锥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远服侍主人。

“人若卖女儿做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。 主人选定她归自己,若不喜欢她,就要许她赎身;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,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。 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,就当待她如同女儿。 10 若另娶一个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并好合的事,仍不可减少。 11 若不向她行这三样,她就可以不用钱赎,白白地出去。

杀人之例

12 “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 13 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设下一个地方,他可以往那里逃跑。 14 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,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,也当捉去把他治死。

15 “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
16 “拐带人口,或是把人卖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

17 “咒骂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
18 “人若彼此相争,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,尚且不至于死,不过躺卧在床, 19 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无罪,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,并要将他全然医好。

20 “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,立时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 21 若过一两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为是用钱买的。

22 “人若彼此争斗,伤害有孕的妇人,甚至坠胎,随后却无别害,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。 23 若有别害,就要以命偿命, 24 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, 25 以烙还烙,以伤还伤,以打还打。

26 “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 27 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
28 “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,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,却不可吃它的肉,牛的主人可算无罪。 29 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,有人报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着,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,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。 30 若罚他赎命的价银,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。 31 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,必照这例办理。 32 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,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,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。

33 “人若敞着井口,或挖井不遮盖,有牛或驴掉在里头, 34 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,死牲畜要归自己。

35 “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,以至于死,他们要卖了活牛,平分价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 36 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,主人竟不把牛拴着,他必要以牛还牛,死牛要归自己。

Footnotes

  1. 出埃及 21:6 “审判官”或作“神”,下同。

僕婢的條例(A)

21 “你要在眾民面前訂立的典章是這樣的。 如果你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要服事你六年;到第七年他可以自由出去,不必補償甚麼。 他若是單身來,就可以單身出去;他若是有婦之夫,他的妻子就可以和他同去。 他的主人若是給他妻子,妻子又給他生了兒女,那麼妻子和兒女都要歸給主人,他自己要單獨出去。 如果那奴僕明明說:‘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’ 他的主人就要把他帶到審判官(“審判官”原文作“ 神”)那裡,又要把他帶到門前,或是門柱旁;他的主人要用錐子刺穿他的耳朵,他就要永遠服事他的主人。 如果有人把女兒賣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 如果主人選定她歸自己,以後又不喜歡她,就要准她贖身;主人沒有權力可以把她賣給外族人,因為主人曾經欺騙了她。 如果主人選定她歸自己的兒子,就必須照著待女兒的規矩待她。 10 如果他另娶一個妻子,那麼,對她的飲食、衣著和性的需要,仍然不可減少。 11 如果他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自由出去,不必補償甚麼。

懲罰殺人者或傷人者的條例

12 “打人以致把人打死的,必要把那人處死。 13 人若不是蓄意殺人,而是 神交在他手中的,我就給你設立一個地方,他可以逃到那裡去。 14 若有人任意待他的鄰舍,用詭計把他殺了,你要把他從我的祭壇那裡拿去處死。

15 “打父母的,必要把那人處死。

16 “拐帶人口的,無論是把人賣了,或是還留在他手中,必要把那人處死。 17 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那人處死。

18 “如果人彼此爭論,一個用石頭或拳頭打另一個,但他還沒有死,不過要躺在床上, 19 以後,他若是能起來,能扶杖出外行走,那打他的就可算無罪,但要賠償他停工的損失,並且要把他完全醫好。

20 “如果有人用棍打他的奴僕或婢女,以致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須受刑罰; 21 但如果他還活一兩天,那人就不必受刑罰,因為那奴僕是他的財產。

22 “如果人彼此爭鬥,擊傷了懷孕的婦人,以致流產,但沒有別的損害,那傷害她的必須按照婦人的丈夫要求的,和照著審判官斷定的,繳納罰款。 23 如果有別的損害,你就要以命償命, 24 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 25 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

26 “如果有人擊打他奴僕的一隻眼,或婢女的一隻眼,把眼打壞了,就要因他的眼的緣故讓他自由離去。 27 如果有人打落了他奴僕的一顆牙,或婢女的一顆牙,就要因他的牙的緣故讓他自由離去。

牲畜傷人的賠償條例

28 “如果牛觸了男人或女人,以致死亡,那牛必須用石頭打死,只是不可吃牛的肉;牛的主人卻不必受刑罰。 29 如果那牛以前常常觸人,牛主也曾經受過警告,他仍然不把牛拴好,以致觸死了男人或是女人,就要用石頭把那牛打死,牛主也必要處死。 30 如果給他提出贖金,他就必須照著提出的數量全數繳付贖命金。 31 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,或是觸了人的女兒,都必須照著這定例辦理。 32 如果牛觸了人的奴僕,或是婢女,必須把三百四十克銀子給他的主人,那牛也必須用石頭打死。

傷害牲畜的賠償條例

33 “如果有人把井敞開,或是有人挖了井,而不把井口遮蓋,以致有牛或驢掉進裡面, 34 井主要賠償,要把銀子還給牛主或驢主,死的牲畜可以歸自己。

35 “如果有人的牛傷了他鄰舍的牛,以致死亡,他們要把活牛賣了,平分銀子,也要平分死牛。 36 如果人知道那牛以前常常觸人,牛主竟不把牛拴好,他必須賠償,以牛還牛,死的可以歸自己。”

如何對待奴僕

21 「你要向百姓頒佈下列法令。 你若買一個希伯來人當奴僕,他必須服侍你六年,到第七年便可以獲得自由,不用支付任何贖金。 倘若買他的時候,他是單身,那麼期滿的時候,他可以單身離開。如果他跟妻子一同被買,就可以帶妻子一起離開。 倘若主人給他娶了妻,妻子生了兒女,那麼期滿的時候,他只能單獨離開,他的妻兒要歸主人。 倘若奴僕說,『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我不願意離開他們做自由人。』 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面前,讓他靠著門或門框,用錐子為他穿耳洞。這樣,他就要永遠服侍主人。 倘若有人把女兒賣為奴婢,她不可像男僕那樣離開。 倘若買她的主人本想把她留在身邊,後來卻不喜歡她,就應當讓她贖身。主人無權把她轉賣給外族人,因為是主人對她不守信用。 倘若是買來給自己的兒子,就要把她當作自己的女兒一般看待。 10 倘若有人娶了奴婢為妻,後來又另娶,他還是要照常供給她飯食和衣服,並履行同房的義務。 11 倘若主人不履行以上的三個條件,奴婢就可以隨時離開,不用繳付任何贖金。

如何處理人身傷害

12 「打人致死的,必須被處死。 13 倘若不是故意殺人,而是上帝許可那人死在他手裡,他就可以逃往我指定的地方。 14 倘若是蓄意殺人,就算他逃到我的祭壇那裡,也要把他拉出來處死。 15 毆打父母的,必須被處死。 16 綁架他人販賣或自用的,必須被處死。 17 咒罵父母的,必須被處死。 18 倘若鬥毆時一方用拳頭或石塊致另一方受傷、躺臥在床,但不至於死, 19 日後能起床扶著拐杖走路,傷人者便不算有罪,但要賠償受傷者停工期間的損失,並要負責醫好他。

20 「倘若有人用棍子打他的僕婢,導致他們當場死亡,他必須受懲罰。 21 倘若傷者過了一兩天才死去,主人就可免刑,因為死者是他的財產。 22 倘若有人彼此鬥毆,傷了孕婦,導致早產,但未造成其他傷害,傷人者要按她丈夫所要求的金額,經審判官判定以後,如數賠償。 23 倘若孕婦身體其他部位也受了傷,傷人者就要以命償命, 24 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 25 以燒傷還燒傷,以創傷還創傷,以毆打還毆打。

26 「主人若打壞僕婢的一隻眼睛,就要因僕婢眼睛受傷而使僕婢得自由。 27 同樣,倘若他打掉了僕婢的一顆牙齒,也要因此而釋放他。

28 「倘若有牛牴死了人,要用石頭打死那頭牛,並且不可吃牠的肉,牛的主人可算無罪。 29 但倘若牛常常用角傷人,並且已經有人向牛的主人投訴,他卻不拴好牛,以致牛牴死了人,就要用石塊打死牛,並處死主人。 30 若判他以罰款抵命,不論金額多少,他都得照付。 31 牛若牴死了別人的兒女,也要照以上的條例辦理。 32 牛若牴死了別人的僕婢,牛的主人要賠三百三十克銀子[a]給那僕婢的主人,並要用石頭打死牛。 33 倘若有人打開井蓋或挖了井後不把井口蓋好,以致有牛或驢掉進井裡, 34 井的主人就要賠償牲畜的主人,死牲畜則歸井的主人。 35 倘若某人的牛牴死了別人的牛,兩家的主人就要賣掉活牛,平分所得,同時也要平分那頭死掉的牛。 36 倘若素知牛好牴,主人卻沒有拴好牠,他就要以牛還牛,死牛則歸他。

Footnotes

  1. 21·32 三百三十克銀子約是當時一個奴僕的身價。

宣律例首论待仆

21 “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: 你若买希伯来人做奴仆,他必服侍你六年,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 他若孤身来,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 他主人若给他妻子,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,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,他要独自出去。 倘或奴仆明说:‘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、儿女,不愿意自由出去。’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[a]那里,又要带他到门前,靠近门框,用锥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远服侍主人。

“人若卖女儿做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。 主人选定她归自己,若不喜欢她,就要许她赎身;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,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。 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,就当待她如同女儿。 10 若另娶一个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并好合的事,仍不可减少。 11 若不向她行这三样,她就可以不用钱赎,白白地出去。

杀人之例

12 “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 13 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设下一个地方,他可以往那里逃跑。 14 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,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,也当捉去把他治死。

15 “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
16 “拐带人口,或是把人卖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

17 “咒骂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
18 “人若彼此相争,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,尚且不至于死,不过躺卧在床, 19 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无罪,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,并要将他全然医好。

20 “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,立时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 21 若过一两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为是用钱买的。

22 “人若彼此争斗,伤害有孕的妇人,甚至坠胎,随后却无别害,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。 23 若有别害,就要以命偿命, 24 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, 25 以烙还烙,以伤还伤,以打还打。

26 “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 27 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
28 “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,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,却不可吃它的肉,牛的主人可算无罪。 29 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,有人报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着,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,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。 30 若罚他赎命的价银,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。 31 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,必照这例办理。 32 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,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,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。

33 “人若敞着井口,或挖井不遮盖,有牛或驴掉在里头, 34 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,死牲畜要归自己。

35 “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,以至于死,他们要卖了活牛,平分价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 36 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,主人竟不把牛拴着,他必要以牛还牛,死牛要归自己。

Footnotes

  1. 出埃及 21:6 “审判官”或作“神”,下同。

僕婢的條例(A)

21 “你要在眾民面前訂立的典章是這樣的。 如果你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要服事你六年;到第七年他可以自由出去,不必補償甚麼。 他若是單身來,就可以單身出去;他若是有婦之夫,他的妻子就可以和他同去。 他的主人若是給他妻子,妻子又給他生了兒女,那麼妻子和兒女都要歸給主人,他自己要單獨出去。 如果那奴僕明明說:‘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’ 他的主人就要把他帶到審判官(“審判官”原文作“ 神”)那裡,又要把他帶到門前,或是門柱旁;他的主人要用錐子刺穿他的耳朵,他就要永遠服事他的主人。 如果有人把女兒賣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 如果主人選定她歸自己,以後又不喜歡她,就要准她贖身;主人沒有權力可以把她賣給外族人,因為主人曾經欺騙了她。 如果主人選定她歸自己的兒子,就必須照著待女兒的規矩待她。 10 如果他另娶一個妻子,那麼,對她的飲食、衣著和性的需要,仍然不可減少。 11 如果他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自由出去,不必補償甚麼。

懲罰殺人者或傷人者的條例

12 “打人以致把人打死的,必要把那人處死。 13 人若不是蓄意殺人,而是 神交在他手中的,我就給你設立一個地方,他可以逃到那裡去。 14 若有人任意待他的鄰舍,用詭計把他殺了,你要把他從我的祭壇那裡拿去處死。

15 “打父母的,必要把那人處死。

16 “拐帶人口的,無論是把人賣了,或是還留在他手中,必要把那人處死。 17 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那人處死。

18 “如果人彼此爭論,一個用石頭或拳頭打另一個,但他還沒有死,不過要躺在床上, 19 以後,他若是能起來,能扶杖出外行走,那打他的就可算無罪,但要賠償他停工的損失,並且要把他完全醫好。

20 “如果有人用棍打他的奴僕或婢女,以致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須受刑罰; 21 但如果他還活一兩天,那人就不必受刑罰,因為那奴僕是他的財產。

22 “如果人彼此爭鬥,擊傷了懷孕的婦人,以致流產,但沒有別的損害,那傷害她的必須按照婦人的丈夫要求的,和照著審判官斷定的,繳納罰款。 23 如果有別的損害,你就要以命償命, 24 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 25 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

26 “如果有人擊打他奴僕的一隻眼,或婢女的一隻眼,把眼打壞了,就要因他的眼的緣故讓他自由離去。 27 如果有人打落了他奴僕的一顆牙,或婢女的一顆牙,就要因他的牙的緣故讓他自由離去。

牲畜傷人的賠償條例

28 “如果牛觸了男人或女人,以致死亡,那牛必須用石頭打死,只是不可吃牛的肉;牛的主人卻不必受刑罰。 29 如果那牛以前常常觸人,牛主也曾經受過警告,他仍然不把牛拴好,以致觸死了男人或是女人,就要用石頭把那牛打死,牛主也必要處死。 30 如果給他提出贖金,他就必須照著提出的數量全數繳付贖命金。 31 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,或是觸了人的女兒,都必須照著這定例辦理。 32 如果牛觸了人的奴僕,或是婢女,必須把三百四十克銀子給他的主人,那牛也必須用石頭打死。

傷害牲畜的賠償條例

33 “如果有人把井敞開,或是有人挖了井,而不把井口遮蓋,以致有牛或驢掉進裡面, 34 井主要賠償,要把銀子還給牛主或驢主,死的牲畜可以歸自己。

35 “如果有人的牛傷了他鄰舍的牛,以致死亡,他們要把活牛賣了,平分銀子,也要平分死牛。 36 如果人知道那牛以前常常觸人,牛主竟不把牛拴好,他必須賠償,以牛還牛,死的可以歸自己。”

如何對待奴僕

21 「你要向百姓頒佈下列法令。 你若買一個希伯來人當奴僕,他必須服侍你六年,到第七年便可以獲得自由,不用支付任何贖金。 倘若買他的時候,他是單身,那麼期滿的時候,他可以單身離開。如果他跟妻子一同被買,就可以帶妻子一起離開。 倘若主人給他娶了妻,妻子生了兒女,那麼期滿的時候,他只能單獨離開,他的妻兒要歸主人。 倘若奴僕說,『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我不願意離開他們做自由人。』 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面前,讓他靠著門或門框,用錐子為他穿耳洞。這樣,他就要永遠服侍主人。 倘若有人把女兒賣為奴婢,她不可像男僕那樣離開。 倘若買她的主人本想把她留在身邊,後來卻不喜歡她,就應當讓她贖身。主人無權把她轉賣給外族人,因為是主人對她不守信用。 倘若是買來給自己的兒子,就要把她當作自己的女兒一般看待。 10 倘若有人娶了奴婢為妻,後來又另娶,他還是要照常供給她飯食和衣服,並履行同房的義務。 11 倘若主人不履行以上的三個條件,奴婢就可以隨時離開,不用繳付任何贖金。

如何處理人身傷害

12 「打人致死的,必須被處死。 13 倘若不是故意殺人,而是上帝許可那人死在他手裡,他就可以逃往我指定的地方。 14 倘若是蓄意殺人,就算他逃到我的祭壇那裡,也要把他拉出來處死。 15 毆打父母的,必須被處死。 16 綁架他人販賣或自用的,必須被處死。 17 咒罵父母的,必須被處死。 18 倘若鬥毆時一方用拳頭或石塊致另一方受傷、躺臥在床,但不至於死, 19 日後能起床扶著拐杖走路,傷人者便不算有罪,但要賠償受傷者停工期間的損失,並要負責醫好他。

20 「倘若有人用棍子打他的僕婢,導致他們當場死亡,他必須受懲罰。 21 倘若傷者過了一兩天才死去,主人就可免刑,因為死者是他的財產。 22 倘若有人彼此鬥毆,傷了孕婦,導致早產,但未造成其他傷害,傷人者要按她丈夫所要求的金額,經審判官判定以後,如數賠償。 23 倘若孕婦身體其他部位也受了傷,傷人者就要以命償命, 24 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 25 以燒傷還燒傷,以創傷還創傷,以毆打還毆打。

26 「主人若打壞僕婢的一隻眼睛,就要因僕婢眼睛受傷而使僕婢得自由。 27 同樣,倘若他打掉了僕婢的一顆牙齒,也要因此而釋放他。

28 「倘若有牛牴死了人,要用石頭打死那頭牛,並且不可吃牠的肉,牛的主人可算無罪。 29 但倘若牛常常用角傷人,並且已經有人向牛的主人投訴,他卻不拴好牛,以致牛牴死了人,就要用石塊打死牛,並處死主人。 30 若判他以罰款抵命,不論金額多少,他都得照付。 31 牛若牴死了別人的兒女,也要照以上的條例辦理。 32 牛若牴死了別人的僕婢,牛的主人要賠三百三十克銀子[a]給那僕婢的主人,並要用石頭打死牛。 33 倘若有人打開井蓋或挖了井後不把井口蓋好,以致有牛或驢掉進井裡, 34 井的主人就要賠償牲畜的主人,死牲畜則歸井的主人。 35 倘若某人的牛牴死了別人的牛,兩家的主人就要賣掉活牛,平分所得,同時也要平分那頭死掉的牛。 36 倘若素知牛好牴,主人卻沒有拴好牠,他就要以牛還牛,死牛則歸他。

Footnotes

  1. 21·32 三百三十克銀子約是當時一個奴僕的身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