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奴婢的条例(A)

21 “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:

“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,他服事你六年,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离去。 他若单身来就可以单身去;他若是有妻子的,他的妻子可以同他离去。 若他主人给他娶了妻,妻子为他生了儿子或女儿,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,他要独自离去。 倘若奴仆声明:‘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,不愿意自由离去。’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[a]前,再带他到门或门框那里,用锥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要永远服事主人。

“人若卖女儿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的奴仆那样离去。 主人若选定她归自己,后来看不顺眼,就要允许她赎身;主人既然对她失信,就没有权柄把她卖给外邦人。 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,就当照女儿的规矩对待她。 10 若另娶一个,她的饮食、衣服和房事不可减少。 11 若不向她行这三样,她就可以白白离去,不必付赎金。”

惩罚暴行的条例

12 “打人致死的,必被处死。 13 他若不是出于预谋[b],而是 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设立一个地方,让他可以逃到那里。 14 人若蓄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,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,也当把他捉去处死。

15 “打父母的,必被处死。

16 “诱拐人口的,无论是把人卖了,或是扣留在他手中,必被处死。

17 “咒骂父母的,必被处死。

18 “人若彼此争吵,一个用石头或拳头打另一个,被打的人没有死去,却要躺卧在床, 19 若他还能起来扶杖行走,那打他的可免处刑,却要赔偿他不能工作的损失,并要把他完全医好。

20 “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,当场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受报应。 21 若能撑过一两天,主人就不必受惩罚,因为那是他的财产。

22 “人若彼此打斗,伤害有孕的妇人,以致胎儿掉了出来,随后却无别的伤害,那伤害她的人,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提出的,照审判官所裁定的赔偿。 23 若有别的伤害,就要以命抵命, 24 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, 25 以灼伤还灼伤,以损伤还损伤,以鞭打还鞭打。

26 “人若打奴仆或婢女的眼睛,毁了一只,就要因他的眼让他自由离去。 27 若打掉了奴仆或婢女的一颗牙,就要因他的牙让他自由离去。”

物主的责任

28 “牛若抵死男人或女人,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,却不可吃它的肉;牛的主人可免处刑。 29 倘若那牛向来是抵人的,牛的主人虽然受过警告,仍不把它拴好,以致把男人或女人抵死,牛要用石头打死,主人也要被处死。 30 若罚他付赎命的赔款,他就要照所罚的数目赎他的命。 31 牛若抵了男孩或女孩,也要照这条例处理。 32 牛若抵了奴仆或婢女,就要把三十舍客勒银子给奴仆的主人,牛要用石头打死。

33 “人若敞开井口,或挖井不盖住它,有牛或驴掉进井里, 34 井的主人要拿钱赔偿牲畜的主人,死牲畜要归自己。

35 “人的牛若抵死邻舍的牛,他们就要卖了那活牛,平分价钱;也要平分死牛。 36 若这牛向来是以好抵人出名的,主人竟不把牛拴好,他必要以牛赔牛,死牛却归自己。”

Footnotes

  1. 21.6 “审判官”或译“ 神”;22节同。
  2. 21.13 “出于预谋”:原文直译“埋伏”。